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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车上飞石击瞎眼睛 究竟应该谁来赔?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0日07:12 北京青年报

  -一名女大学生和一名个体生意人前后仅仅相差十天,分别从西安乘坐火车,在渭南站附近均被车窗外突然飞来的石头和破碎的玻璃击中眼睛,一人左眼视力只剩0.01,另一人右眼完全失明。铁路部门认为在找不到第三责任人的情况下,他们只应负担医药费,并找出了相关的行政法规。而两名受伤害者却认为除了医药费,还应得到保险金和赔偿金。面对铁路方面的规定条文,他们是怎么做的呢?他们应不应该得到赔偿?

  乘客意外遭石击带着伤眼讨说法

  铁路认为赔偿金该由第三人给付

  -事情经过

  1999年10月7日,大学三年级的杨腮清假期旅游结束,在西安坐上了430次列车。下一站就是渭南车站了,突然一块石头从开着的车窗飞进来,不偏不倚正打在靠窗坐着的杨腮清的左眼上。乘务人员将杨腮清就近送到渭南车站,车站的人又把她送到渭南市中心医院,经医生检查确诊为外伤所致角膜穿通。无独有偶,杨腮清出事十天后,在西安做个体生意的张仁健,又碰上了同样的倒霉事,他坐的火车也是途经西安至渭南路段时,一块大石头穿透车窗,重重砸在他右眼上。于是两人先后带着伤眼,在医院、渭南车站和车站的上级部门西安铁路分局之间奔波起来。终于5天后,杨腮清被许可转到了西安铁路医院,经过玻璃体切割、角膜移植等一系列手术,眼球是保住了,但左眼视力只剩0.01,相当于失明。而张仁健直到1个月后,才被转到西安铁路医院,但要手术还得从别处请专家,张仁健再也等不及了,转院第二天他自己去了西安第四医院,当晚就做了手术,但最终他右眼也是永久失明。

  两人认为铁路方面应该为此赔偿。但铁路方面却表示,早在1951年,政务院也就是国务院的前身,曾发布过《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其中规定旅客检票上车后发生意外,保险公司就应赔付保险金,除此以外没有其它赔偿。张、杨两人认为自己买了票上车,列车就应安全地将自己送到目的地。而出现这样的意外,铁路部门应负责任,所以不但保险公司要赔偿保险金,铁路部门也应付赔偿金。铁路部门又根据1995年发布的《铁路旅客人身伤害及携带行李损失事故处理办法》,认为旅客被第三人伤害,又找不到第三人时,应该由铁路运输企业承担医疗费。于是铁路方面认为,承担了医疗费,就是尽到了自己的责任。旅客再要求其它赔偿,就该去找那个扔石头的第三人。

  后来有人告诉杨腮清,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就曾有司法解释,对于第三人伤害,旅客又找不到责任人的案件,应由铁路方面先予赔偿,然后铁路方面再去找第三人追偿。得知这一消息后,杨腮清就鼓励张仁健一起请律师,将渭南车务段和西安铁路分局告上了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赔偿金,并全额报销医药费。2000年12月7日,法院分别对杨腮清和张仁健的案子进行了宣判。法院认为渭南车务段有资格独立应诉,并有能力承担责任,无需再由西安铁路分局担责,判决渭南车务段付杨腮清、张仁健每人保险金1万元,赔偿金16000元,并补给张仁健的医药费。官司赢了,杨腮清打算马上回学校继续学业。

  -记者采访

  大学生杨腮清今年24岁,1999年10月7日坐上了430次火车,一场灾难降临到她的身上。提起火车上的遭遇,这位江西姑娘心里总有一种说不出的酸涩。

  杨腮清:“以前我两个眼睛大大的,我觉得还可以,现在看上去一个大、一个小,而且已经在慢慢地萎缩。所以以后的话,这个眼睛可能都快要闭上了。”

  1999年10月17日,张仁健坐在430次火车上,他也惨遭厄运。

  张仁健(西安个体生意人):“这个石头就砸在我眼睛上,这个窗户玻璃也砸在我眼睛上,打得我眼睛开花,全部是流血,这个血全部流到我这下面来啦。”

  在前后相隔十天的日子里,列车员分别把两位伤员送到渭南的医院,眼睛需要紧急手术,但手术的时间却分别是五天和一个月之后。

  杨腮清:“我眼睛天天疼,大夫又不知道怎么处理,反正打针打了也还是疼。”

  张仁健:“我的眼睛出血,大夫给我打针,打了还是流血,那个血每天都流,但是凝固不了,医院说你这不是打药的事,那要动手术的。”

  五天之后,杨腮清做了手术,而一个月之后转了医院的张仁健被告知还要再等专家,他实在等不及了,自己到西安第四医院做了手术。手术之后,他们要为自己讨个说法,争取应该得到的赔偿。但是,他们遇到很大的阻力。

  杨腮清:“出院以后,我就去找车站负责人,关于这个赔偿问题,他说只有保险金,不可能出现赔偿金,就8000块钱。”

  张仁健:“他说你要就是8000块,不要就算啦。他这样子强调的。”

  关于铁路部门该不该付出赔偿,记者费了很大的周折,才找到了有关的工作人员。

  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处工作人员:“就是谁击石,谁打的谁负责。”

  记者:“指的是那个第三人,是吧?”

  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处工作人员:“对,第三人。这个第三人如果抓不着的时候,医疗费我们就付,我们只负担医疗费。”

  记者:“赔偿金是应该没有的?”

  西安铁路分局客运处工作人员:“赔偿金没有,是第三者,不是我们所致的。”

  渭南车站客运员刘卫平:“我们规章有规定,因为它属于第三人责任。”

  所幸的是,杨腮清和张仁健拿起了法律武器,依靠相关的法规,他们的正当权益得到了保护。

  杨腮清:“我希望自己坚强一点儿,命运跟我做斗争,我就跟它做斗争吧。”

  -专家说法

  1、最终杨腮清和张仁健从铁路部门拿到了赔偿金和保险金,虽然这些钱数目不大,不能再让他们换回眼睛,但是多多少少是对他们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支持。但铁路部门还一直在宣称:应该由第三方,也就是扔石头的这一方来承担责任。那么您觉得它的这种说法,是不是值得质疑?

  王小能:(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实际上我们在谈这个侵权责任的时候,经常谈到无过错责任,而最早提出无过错责任的,就是铁路部门。只要旅客凭票走进了你这个车厢,就是一种合同关系了。那么就像两个受害人所说的,我走进你的车厢,你就要安全地把我送到目的地。在这种过程中,无论发生任何人身伤亡,除非是不可抗力,除非是我受害人自己的原因,否则的话,由此产生的任何人身伤亡,都是要由铁路部门来赔偿的。如果说受害人不愿意找你铁路部门,去找第三者,那是可以的,因为他扔石头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的人身权。但是可能我根本不知道砸石头的人是谁,所以如果我直接先找你铁路部门来要求赔偿,那也是有法律依据的呀,这是无过错责任呀。

  2、在整个过程里有一个小小的环节,即张仁健当时为了急于要拿到那8000块钱,和铁路部门签了一份协议,拿了这8000块钱之后,剩下的我永不追究。但是最后法院判决张仁健获得了和杨腮清一样的赔偿。为什么法院没有理这份协议?

  王小能:当然这份协议不是发自内心来签的了。协议就是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真实的表示,而达成一致。因为如果不签这份协议,我连那8000块钱都拿不到。所以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协议,是不生法律效力的协议。

  3、在整个事件的过程中,印象特别深的就是铁路部门的条文,一些执行办法上的规定,和我们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包括和《民法通则》里面的公平原则之间,好像发生了很大的冲突。遇到这情况应该怎么办?

  王小能:我觉得任何一个部门,肯定都是想把自己的责任承担降低到零,把自己的利益扩张到无限。殊不知每一个部门,就算你是一个官方的话,首先看依照你部门的条例,你有没有权力去制定这么一个东西?你有权力去制定什么条例呀、什么规定呀、什么规章呀、什么办法呀,你制定的这个东西可不可以与全国人大公布的法律相抵触。如果相抵触了,当然是无效的东西了。所以就是说我们法律的效力,也是有不同的级别的,全国人大公布的那是最高的法律,包括常务委员会,然后国务院公布的行政规章是其次,再然后才是各部门、各地方的这种条例呀、规章呀、办法。那么下一位的法律,一定不能与上一位的法律相抵触,如果相抵触那么无效。

  -整理/斯达 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与本刊联动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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