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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民的人身权利受到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侵犯时能得到赔偿吗?1995年出台的国家赔偿法作了肯定的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直至刑事处罚。 1999年6月1日,山东省滨州市第一建筑公司工人尹兴林获得了国家赔偿。尹兴林曾因涉嫌一起案件被超期羁押,最后因证据不足,滨州市滨城区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事后,该院按国家赔偿法为其支付了赔偿金,有力地维护了国家法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无论是行政的还是刑事的国家赔偿,其主旨都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据统计,自1995年至1997年,各级法院共审结赔偿案件870件,决定由国家赔偿的360件。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把国家机关与公民个人置于一个法律地位平等的平台,体现了我国立法取向从原来的以国家为本转化为以人为本,这是法治价值观念一个喜人的进步。本报记者 林世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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