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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遇害案”续:媒体报道是监督还是炒作?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2月22日09:12 法制日报

  对于春节刚过发生在安徽阜阳的同济大学研究生被害惨案,许多新闻媒体都给予了很大关注,一篇又一篇有关该案最新进展的情形不断通过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传递给社会。日前,该案的四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令众多关心此案的人们松了一口气。从各新闻媒体对该事件报道所引起的强烈反响可以看出,社会各界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是肯定的、认同的。然而,也有一些单位和个人,特别是发案地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却对新闻记者的“穷追不舍”表示了明显的反感,他们将新闻媒体对这一事件的连续报道斥为“炒作”,并以封锁消息、拒绝采访等方式来进行“回应”。

  其实,将新闻媒体对重大案件的公开、连续报道称为“炒作”,已经不是很新鲜的说法了。早在前两年河南张金柱案判决后,当地就有一种说法叫作“舆论杀了张金柱”;去年河北杜书贵和河南刘德周开枪滥杀无辜的恶性案件发生后,亦有有关人士曾发出过“你们新闻单位盯着这种个别事件不放,用意何在?”的质疑。如此看来,在有些人(主要是与案件在地域或者业务方面有关的部门或者人员)眼里,类似的恶性事件发生后,新闻媒体应当保持沉默,与当地有关机关和部门保持“高度一致”,否则就是“炒作”,就是给地方“添乱”,就会“影响”案件的处理,而且也不利于党和政府在当地群众当中的形象。果真如此,这倒真是一件严重的事情。

  有关人士的意见和担心也不能说没有一点道理。因为上述案件都有一个共同之处,那就是犯罪嫌疑人都是在当地“有身份”的人,他们要么是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要么是政法机关的干警。把这类事情“炒”开了,闹大了,自然会对当地有些影响。而且,若是当地有关部门真的能够迅速而又严格地依法办事,给那些恶性案件的罪魁祸首以应得的惩罚,则新闻媒体对此盯住不放的确大可不必。然而,以往的经验却总是给人以相反的印象:有许多重大、恶性案件发生后,地方有关部门往往按兵不动,犯罪嫌疑人逍遥自在,直到被某个新闻媒体“捅”了出去,引得舆论大哗,有关部门才赶忙“进入角色”,采取法律行动;也有一些重大、恶性案件倒是被成功地“捂”住了,可涉案的犯罪分子却被大罪化小、有罪化无,轻描淡写地处理,直到引起受害人家属和当地人民群众的不满,真的导致了一方社会的不稳定,新闻媒体也公开介入,上级乃至中央领导重视,有关部门这才重新对案件进行“严肃查处”。尽管最后犯罪分子也受到了惩罚,可弯路已经走了,代价已经付出了,消极社会影响也已经铸成了。试想,若是案发当初就有新闻媒体介入,将案情大白于天下,使案件查处的进展情况为社会公众所知,让群众来监督办案的过程,既给办案部门增加公正办案的动力,又为办案人员减少来自权、钱、情等方面干扰办案的压力,恐怕对许多重大案件的查处就不会走那么多的弯路、支付那么高的社会成本了。

  这么一分析,问题的症结不是新闻媒体在“炒作”,而是持如此想法的有关人士的观念有些问题。第一,他们不承认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在他们的头脑里,还是“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那一套,越是地方上重大、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他们越要捂得严严实实,唯恐被平民百姓知道了一点,影响他们对信息的“独占权”和由这种独占带来的优越感;第二,他们对舆论监督十分反感。在他们的眼里,不是出现问题、发生案件后不及时严肃处理会引起群众不满、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社会稳定,而是倒果为因,把导致上述后果的原因归咎于新闻媒体披露存在的问题、报道发生的案件。说穿了,他们以为只要新闻媒体不报道,只要人民群众不知道,在他们的辖区内哪怕是发生了天大的事情也没有什么了不起。他们不懂得这么一个简单的道理:对于已经出现的重大问题、发生的重大案件,不仅要让老百姓知道事情本身,而且要让老百姓知道问题是如何妥善解决的、案件是如何依法办理的,这样做不仅不会引起群众的不满,反而会赢得群众的信任;不仅不会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反而会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增光添彩;不仅不会影响社会稳定,反而会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

  大张旗鼓、津津有味地宣扬某个歌星、影星又掉了几根头发、瘦了几斤肉,或者对某个为了出名而对名人或者自己破口大骂的恶俗之徒不惜笔墨和版面,这的确是一种令人生厌的“炒作”。然而,对重大、恶性案件进行公开、连续报道,则不是什么新闻“炒作”,而是新闻媒体在履行自己的基本职责,在为人民群众实现自己的知情权提供方便。如果对此感到不适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也是一种“炒作”的话,我们要对他说,我们不仅不会为以往进行过这样的“炒作”而感到不安、不妥,而且,在以后的时间里,只要有横行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百姓、以权谋私执法犯法贪赃枉法、滥用职权耍弄特权草菅人命等这类的恶性案件发生,一切有正义感和社会责任感的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还会一如既往地盯住不放,大“炒”特“炒”下去,一直“炒”到犯罪分子依法受到严惩、“炒”到社会正义得到伸张才会罢手。这,正是我们新闻媒体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使命,行使舆论监督职能的重要体现。(查庆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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