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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轰动全省的普宁“7-3”涵洞爆炸案在惠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由来、侦破详见本报去年8月8日、9日报道),陆河县水唇镇原镇委书记、镇长等10名被告人出庭受审(指控情况见附表)。 1998年初,普宁市大坪镇在与陆河县水唇镇的交界地带参网坑处兴建高湖水库两套引水工程,引起水唇镇反对。省水利厅多次调解未果,去年6月22日,省水利厅口头宣布省政府的裁决,同意大坪镇兴建引水工程,更引起水唇镇不满。该镇镇长彭振亚授意罗洞村支部书记彭隆相去组织实施炸毁大坪镇参网坑引水涵洞。7月2日晚11时许,水唇镇农民彭及汀伙同另两人将炸药搬入涵洞。7月3日凌晨1时,他们点燃导火线离开现场,凌晨5时,炸药爆炸,致涵洞入水口一端被炸塌。事后,入涵洞查看的大坪镇水利所所长房尊光等6人死亡,另有27人入洞抢救也受伤。经法医鉴定,死者系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彭振亚等10人无视国法,采用爆炸的危险方法,致人死亡后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爆炸罪和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死者亲属与伤者提出共计120多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水唇镇政府与10名被告人共同赔偿。 镇领导为何组织实施爆炸呢?被告彭振亚辩解说,水唇镇与大坪镇的水事纠纷持续多年,群众要求政府做主,镇领导的压力很大。省水利厅宣布的裁决不公,他向镇委书记彭国裕传达时,彭国裕说:“那就干脆把涵洞炸了!”炸涵洞固然不对,但镇领导是迫于无奈,也可以说是“顺民意”之举。 彭振亚等人的辩护律师指出,他们的行为不宜定为爆炸罪。他们选择在夜深人静的荒山野岭进行爆炸,目的是想引起有关部门对水事纠纷的重视。而且这一涵洞是在省水利厅明文禁止施工的情况下,由大坪镇突击抢建的,不属合法的公有财产。大坪镇人员的伤亡,与爆炸事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一氧化碳是否由爆炸产生,尚有待彻底查明。 庭审历经整整一天方告结束,法院将另行择日宣判。 普宁涵洞爆炸案控罪情况 姓名 身份(原职务) 指控罪名 彭振亚 陆河县水唇镇镇长 爆炸罪 彭国裕 水唇镇镇委书记 彭及汀 水唇镇农民 彭隆相 水唇镇罗洞村支部书记 彭文锐 罗洞村村委委员 彭少清 罗洞村治保主任 欧阳仲达 水唇镇副镇长 彭召贤 水唇镇雷打石电站站长 叶子尧 陆河县河口镇农民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 彭仁丁 陆河县东坑镇农民 (作者 邹高翔)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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