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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省政府近日出台《广东省省级财政性资金投资民用建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对相关项目管理中的违规、违法事故责任,一一予以明确,该《办法》涉及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包括:建设单位、咨询机构、具有审批权限的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和工作人员。 该《办法》对建设单位、咨询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扩大投资规模;未依法组织招标;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以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咨询评估时弄虚作假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行为,明确了处理办法,并强调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办法》对政府有关部门违规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文件;违规批准开工报告;违规拨付建设资金的行为,也明确将责令限期纠正,并由省监察厅负责查处,依法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强调,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省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符信)(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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