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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澳门2月22日电 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昨天经过三小时的细则性审议,通过了包括“选举制度”和“选举法”两项内容的立法会选举法案,对澳门立法会议员选举的参选条件、提名方法、提名委员会名额以及选举日程作出了规定。 澳门特区第二届立法会将于今年下半年举行。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第二届立法会由二十七名议员组成,其中直接选举产生十名,间接选举十名,行政长官委任七名。 昨天通过的“选举制度”确定了特区政府公务员参选立法会议员的条件。这项制度规定,出任议员期间不得兼任公务法人、自治实体、自治基金会和公共服务等部门的全职人员;实位公务员可在停薪留职等条件下参选,散位公务员及合同公务员担任议员后公职将被终止。“选举制度”还规定,特区行政长官须在选举结果公布十五日内,委任出七名委任议员。 新通过的“选举法”内容主要包括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有关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提名委员会的组成,以及选举程序、选举活动的宣传、竞选活动的财务资助、刑事不法行为的处罚等。 “选举法”规定,参加直接选举者,其提名委员会成员最少应达到三百名选民,但上限不能超过五百人。“选举法”还规定,间接选举提名团体须获得所属界别四分之一社团的支持才能提出参选名单。 列席昨天立法会审议会议的澳门特区行政法务司司长陈丽敏在选举法案获得通过后表示,法案的通过有助于特区行政部门开始筹备选举的具体事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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