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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谭海清 刘柳)3名合伙抢劫了18·8元的凶徒近日被佛山市城区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3年和3年半。 2000年10月8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曾某(1982年11月22日生,因其案发时未满18周岁)、李某某伙同一名叫“亚彪”(在逃)的男青年经商议合谋抢劫后,便在佛山市区内四处寻找抢劫作案对象。凌晨2时许,当4人走至佛山大桥时,发现一男青年扶着自行车在桥面上休息,于是,3被告人与“亚彪”便上前把该男青年团团围住,抢去其裤袋内的所有现款人民币18·8元。当3被告人抢劫得手后,在逃至南海市乐安镇乐城南区一路一号南海信用社附近时,因形迹可疑被巡警抓获。 佛山市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曾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方法抢劫私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曾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李某某尚能坦白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处罚。故该院最后依法判决:被告人卢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元;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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