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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执法人员、知法犯法的潞西市公安局督查队副队长夏安伟,为了朋友义气非法拘禁他人,又贪赃枉法,近日,被法院终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2000年2月,保山市金鸡建筑公司的张以团请当时身为潞西市公安局督查队副队长的夏安伟帮买水泥。之后,夏安伟将其朋友安某介绍给张以团。安某帮张以团买了30吨水泥。因张以团一直未付水泥款12000元给安某,2000年6月23日早晨7时30分,夏安伟身着警服、驾驶着潞西市公安局的10号警车到张以团家,将正在睡觉的张以团叫起来后,以去办事为名,将张以团带上警车后拉到水库路“宏鑫源”饭店,上午8时许,安某邀约岳某、冯某等三人赶到“宏鑫源”饭店,与夏安伟一起共同参与对张以团的人身自由限制,并威逼张以团立即还钱。这期间,岳某还对张以团进行非法搜身。岳某对张以团进行了殴打,使张以团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到了晚上21时,夏安伟将张以团带到芒市食品厂张以团的亲戚马某家里,与马某就张以团欠债一事进行了商谈,并达成还款协议,此时,张以团的人身自由才得以恢复。 另经查证,1997年间,时任潞西市公安局新村派出所所长的夏安伟,替广东人陈某一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收受陈某5000元人民币。 2000年11月,潞西市检察院指控夏安伟涉嫌非法拘禁罪和涉嫌受贿罪。同年12月,潞西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夏安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刑期一年零六个月。 肖凤珍(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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