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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锦州消息(特派锦州记者 陈琦岩)昨日,记者从锦州市有关部门获悉,根据《中共锦州市委关于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七项要求》的规定,凡县(处)级以上领导在离职、退(离)休后的三年内所从事的一些活动将受到限制。 这份由锦州市纪委印发的2001年1号文件中明确要求: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离职、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准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不准个人或代理私营企业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据介绍,这七项要求再次对领导干部的工作及对其配偶、子女的经营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对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 本报葫芦岛消息(驻葫芦岛记者 杨青乐)为了防止领导干部离任后经商办企业利用以前担任领导形成的便利,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葫芦岛市日前作出决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不准在曾任职务管辖区和业务范围经商办企业。 葫芦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2月中旬通过的决议,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决议》中将县(处)级干部离任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辖区和业务范围内受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也列入禁止范围。《决议》还规定,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和办企业;不准在此范围内担任外商投资企业中由外方聘任、委派的高级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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