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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二月二十二日电(记者肖瑞)国家计委、监察部今天发出通知,要求各地物价、监察部门在查处需要追究 行政责任的价格违法案件中“互通情况、互相支持,加强协调配合”。 通知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共同立案查处的案件,在案件查清后,应当依照各自职权范围,行政处罚由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由监察机关负责。 通知指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时,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违反《中华人民 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的行为,可以 提请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处价格违法案件,需要监察机关配合的,监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追究行政 纪律责任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并连同有关证据材料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 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察机关查处行政违纪案件,需要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配合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和支持;认为应当依法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监察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监察建议。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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