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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张淑玫、实习生刘晓燕)为规范药品招标采购中的价格行为,切实达到降低药品零售价格的目的,真正让利于患者,省物价局发出通知,要求从3月1日起,凡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价后产生的价差好处,由医患双方共享,其中患者拿70%,医院拿30%。 物价局要求,集中招标采购药品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充分体现按质论价的原则,评定投标药品价格时,要参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和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医疗机构或受医疗机构委托从事药品招标工作的中介机构,要将招标药品的实际中标价格于3日内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并向参与竞标的单位进行公布。驻石省属医院、中直医院、部队医院报送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其他医院按属地原则报送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含县级)。 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在5日内以中标价格为基础,在低于政府规定零售价格和保证医院规定差价收入的前提下,对招投标产生的超过规定差价收入部分,按照70%让利给患者,30%留给医院的原则,提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初审意见报省物价局审批。属于市场调节价的药品,由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按上述原则制定中标药品的实际零售价格,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为防止低价倾销药品,凡参与药品投标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低于成本进行投标。中标企业要按中标价格如实开具发票,招标采购的医疗单位不得要求企业在中标药品价格基础上再给予折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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