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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亮庆 2月23日,北京市律师协会邀请司法部、全国律师协会、北京市政法机关、北京大学等方面的法学专家和法律工作者,召开了《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征求意见座谈会。据悉,这部在我国第一次由律师行业内部提出的自律性行业规范将于今年3月底之前试行,笔者以为其意义丝毫不亚于《律师法》新修正案的颁行。 我国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律师事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律师已成为社会发展进程中一支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1995年颁布的《律师法》,更为我国律师行业的规范化、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律师职业同时也是平均学历相当高的行业,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资格考试,对教育背景有特殊的要求等。 那么,对于这样一个高素质、高收入、社会责任感要求极强的知识分子群体,当事人的满意程度如何呢?不容回避的事实是,在大多数兢兢业业、恪尽职守、想当事人所想、急当事人所急的称职律师之外,还存在着一部分见钱眼开、见利忘义、为了打赢官司不惜背弃道德、违法犯罪的败类。老百姓送给他们一个外号:“讼棍”。 “讼棍”们作假证、伪证或教唆当事人作假证、伪证,向检察官、法官行贿,以买通关节为由骗取当事人的钱物,这些自有《刑法》来制裁他们。“讼棍”的某些行为,如向当事人吹嘘与主审法官的特殊关系,或造谣中伤、恶意贬低其他律师的办案能力,法律都对其无可奈何。 所以,制订律师行业内部的自律性行为规范就尤显必要。 在美、日等律师制度发达的国家,律师行会对注册律师的管理是相当严格的。几百年来,他们业已形成了一整套严密、健全的律师执业纪律和规范体系,建立起具备惩罚性后果责任的律师自我约束机制。 常言道:“行有行规、业有业道”,“没有规矩何以成方圆”。这些自治性质的律师从业规章规定,为上述国家律师事业的发达提供了充分的制度保障。事实证明他们的经验是成功的。此次北京市律协即将出台的《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正是在派员出访先进国家,深入考察其律师执业规范制订、执行的基础上起草完成的。 如果说《律师法》更主要的是强调诉讼中律师的权利而非义务,那么在《律师执业规范》里,义务性条款则明显地多于权利规定。道理很简单:律师协会作为一个独立的行业自治组织,已经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圈内行为规则。你要加入这个圈子,就得按照这个圈子里的规矩做事,否则便请放弃你的会员资格。 当然,我国目前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双重管理律师,暂时还不能像国外的律师行会那样,经调查属实就可以自行吊销不合格律师的营业执照。但从《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的十一种对违规律师的惩戒措施来看,制订者已做出了最大的努力。 《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征求意见稿)》给人的深刻印象是:它对律师提出了比《律师法》更为严格的执业要求,受益的是每一位可能聘请律师的百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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