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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王启平、记者郑轩)报道:最近,省委、省政府制定下发了 《关于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暂行规定》。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完善 干部考核监督制度,客观、公正地评价领导干部任期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 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暂行规定》明确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要是:各市(州)、神农架林 区、县(市、区)、乡(镇)党委、政府的正职领导干部和负有经济责任的 副职领导干部;本省各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党委、政府组成部门、群众团 体及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经济责任的负责人。被审计对象任期届满 或因晋升、辞职、免职、调离、辞(解)聘、撤职、降职、离(退)休等原 因离任的,离任前应当进行审计;在届中考察、年度考察、群众举报等情况 下,必要时也应当进行审计。被审计对象因晋升、交流等原因离任而需要立 即赴任的,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可以在离开原岗位后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未经审计,不得解除其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暂行规定》还明确了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有:财政预算执行和单 位预算执行及决算情况;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执行情况;专项基金的管理和 使用情况;预算外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 保值、增值情况;各项经济目标的完成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及其执 行情况等等。实施审计时,可根据被审计对象的情况、干部任免或纪检监察 机关的要求,有选择地确定审计内容。 《暂行规定》规定了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程序。各级党委组织部门 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制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委托计划, 经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送达审计机关。审计机关根据委托计划 作出统筹安排,依法实施审计;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前,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 监察机关应向审计机关送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同时抄送被审计单位 的主管部门、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审计结束后,审计机关应对被审计 对象或单位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被审计对象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 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或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意见;审计机关应及时将经济责任审计报 告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送达党委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作为考察和 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被审计对象的干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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