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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1995年的中央5号文件《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就有要 “建立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明确规定。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在建立领导干部 引咎辞职制度问题上进行了初步探索,如江苏省镇江市在市级机关中实行民主测评, 排名最后的领导干部将被敦请引咎辞职,吉林省蛟河市推出干部引咎辞职制度的具 体实施办法,深圳市龙岗区等地开始试行处级科级干部引咎辞职和投票表决制度, 等等。此次最高人民检察院纪检负责人表示,将在各级检察机关中推行领导干部引 咎辞职制度,意味着中国在这方面的制度建设可望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 引咎辞职在国外早已屡见不鲜,在国内却一直比较罕见。中国有句古语叫“当 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表明中国老百姓同样希望不称职的官员能有引 咎辞职的自觉性。但是由于缺乏强有力的制度保证,一些明显不称职,甚至严重失 职、渎职的官员非但不会主动请求辞职,反而“笑骂由他笑骂,好官我自为之”, 极大地损害了官员在普通群众中的形象。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讲,一个官员如果因为 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已经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不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却脸 不红心不跳始终赖在那里不走,这种行为无异于对民意的漠视,无异于对“官德”—— —官员群体的职业道德———的侵蚀,将给我们的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带来相当大的 危险。在领导干部中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将证明官员有足够的知耻之心、羞恶之心, 有助于树立领导干部在群众中应有的威望。 以前在讨论引咎辞职制度的时候,有人(包括一些领导干部)认为,领导干部 是经过合法程序选举或任命的,是“公家的人”,出了问题应当由公家处理,个人 无权说不干就不干。这是一种错误的看法,它实际上推卸了领导干部的个人责任, 仿佛他们即便犯了错误,也是在替“公家”犯错误,可以听凭“公家”发落,个人 无需内疚,更不必主动请辞……现在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就是要大力强化 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促使他们明白一个道理:必须格外珍视手中党和人民赋予的 权力,一旦出现疏漏、失误,将无脸继续在台上为官执事。 用包括引咎辞职在内的制度设计加强官德建设,应当是我们以德治国方略的题 中应有之意。本报评论员 潘洪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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