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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普法角度讲,运用影视剧来宣传法律、诠释法律,的确不失为一种深入浅出、形象生动、直接有效的普法手段。但是,有些影视剧却明显地“违了法”。 譬如,有的影视剧拍摄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将原告、被告称为起诉人、被起诉人;有的在公诉人面前摆放了“辩护人”的字牌;有的将原告提起诉讼称为“提起公诉”;有的向嫌疑人宣布逮捕时,将“经某检察院批准逮捕”读为“经某公安局批准逮捕”;还有些影视剧拍摄的办案过程明显违背了法定程序,将法官、警官、检察官的职责错位、混淆…… 尽管经过多年普法,人们学法、用法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明显提高,但是,普通群众对一些基本的法律术语,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办案程序等知识还缺乏具体、深入、细致的了解。所以,影视剧的此类“违法”,极容易误导广大观众。若有人从中学到“法律知识”去解决生活、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其结果可想而知。 现在,无论是广播、报纸,还是电视、电影,都纷纷将法制类题材作为自己的卖点。相比较而言,影视剧融生活性、艺术性、趣味性于一体,更为群众喜闻乐见。基于此,影视剧“学法、守法、合法”更显得迫在眉睫。王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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