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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国内医药行业广为关注的“医药代表涉嫌职务侵占案”,近日由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虽然被告人辩称自己是按公司规定和“行业惯例”支出回扣、“红包”等费用,但因为他提供不出合法有效的证据,最后被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据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999年3月至6月,被告人贺征在担任四川某制药有限公司云南办事处经理职务期间,该公司以开发费、差旅费、工资、销售提成等向云南办事处拨付资金共20.5万余元,因该办事处无财会人员,故由贺一人管理资金收支,贺征便利用主管资金开支的便利条件,假借开发费、宣传促销费、市场取证、手机通讯费等名目,将其中的10多万元予以侵占。 2000年9月28日第一次开庭审理时,贺征面对公诉人的指控,极力辩解自己没有侵占公司的资金。他辩称,为将公司主营药品打入云南的医院,他是按公司规定进行开支的,其资金主要用于支出药品的宣传促销、回扣、市场开发,给医院有关人员送“红包”、礼品等费用,这些理当由公司报销支付。同时,他承认自己拿不出反映开支此类费用的正当票据,但列举出多名自己曾送“红包”的人员名单。针对贺征的上述辩解,公诉人出示了警方调查取证的材料,证实云南昆明市内医院无被告人贺征推销的药品,同时贺征所述名单成员共计20余名,均出具证词对贺征所说曾送予“红包”一事予以否认。当天,法庭审理近7个小时之后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2001年1月5日法院再次开庭,认定检察院指控基本事实成立,但采纳贺征提出的其没有侵占公司资金的辩解意见,认为贺征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遂以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此案虽已落判,但案件所揭示出的医药行业开发市场的手段无不令人忧虑。 贺征所从事的就是日常人们所称的“医药代表”这一行当。老百姓,特别是广大患者对药品价格的虚高已深有感触,但对医药公司、医药代表及医院之间的微妙关系却甚少了解,医药代表为了完成医药公司下达开发市场的目标,便极力结交医生,发展所谓“良好关系”,使得医生多开自己所推销的药品,这期间“良好关系”的培养多是“出血”培养起来。据报道,日前一位医生的妻子致信卫生部,呼吁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别让“医药代表”毁了“白衣天使”。信中提及,自从自己的丈夫与“医药代表”接触后,便从求上进、重医德的一名医生变成一个赴宴会、进歌厅、洗桑拿、沉迷于灯红酒绿的人,而“医药代表”所开支的这些费用,也就是贺征口口声声所说的应该由公司报销的费用,那么最后都会摊进药品成本,由患者掏腰包支付。 从此案的判决认定可见:贺征这一切所谓开发市场的行为是不正当的商业行为,其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因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应由其自个儿承担,还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案并不单纯是针对贺征一人行为的简单落判,而是为整个医药购销环节敲响了警钟:促销不能犯法,“回扣”、“红包”已是毒树之果,在害人的同时,小心别把自己也给搭进去了!本报记者 谷萍 通讯员锦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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