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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静安法院立案受理了一起自诉票据诈骗案件,这是本市法院首次依法受理的自诉票据诈骗案件。 据自诉人上海三族商贸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人陆某于1998年1月至3月间分三次从自诉人处获得支票51万元。同时,又将盖有某公司专用章、总共51万元、但没有具体填写日期的三张支票交自诉人作抵押还款。 自诉人称,事后自诉人法定代表曾多次催促偿还,均被陆某回避。1998年9月,陆某留下一张借条,确认他曾借自诉人51万元,并承诺以原来交付的三张支票作为还款保证。而事实上,这三张支票在半年前的1998年3月就被银行宣布停止使用,早已成为废票。 以后,自诉人在无法找到陆某本人的情况下,于1999年3月向银行投放了陆某留下的三张支票。没有想到的是,支票早作改版,已经无法使用,银行表示拒收。 1999年6月,自诉人向公安机关举报这一涉嫌票据诈骗案件。岂料,2000年6月,公安机关书面告知自诉人,陆某主观上是替公司借款,并无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自诉人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害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我国刑法和票据法有关规定,遂起诉被告陆某涉嫌51万元金融票据诈骗罪的刑事责任,并归还自诉人51万元。这起纠纷究竟应作刑事案件审理,还是民事案件审理,目前还没有确定。(通讯员李鸿光 记者许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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