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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郑蕾) 2月28日上午,成都市中院执行庭对地处成都水碾河的“成都饭店”采 取强制托客措施,将其全部资产和经营权委托给上海锦江饭店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管理。至此 ,这起涉案总标的达1.37亿余元的特大执行案件进入实质性解决渠道。 据了解,成都饭店曾是成都市一家知名度颇高的国营酒店,1984年开业以来,因种种原因, 企业逐步陷入惨淡经营、举步维艰的境地。1997年9月,该饭店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被以1 亿3千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香港)志威置业有限公司经营,并更名为“成都奥斯卡·成都饭店 ”。但志威公司及其开办的四川维特公司迟迟未付清全款。在此期间,饭店方面又于1997年 10月和1999年1月分别向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250万元和17 00万元,且逾期未还。 为此,成都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都市商业银行营业部3家单位 以借款和偿还欠款纠纷为由,诉至成都中院。经中院审理后,分别判决成都奥斯卡·成都饭 店有限公司、四川维特实业有限公司以及(香港)志威置业有限公司偿还上述3原告的欠款及 资金利息共计人民币1.37亿元。 判决生效后,3被告没有自动履行法律义务。2000年3月、8月、9月,3原告分别向中院申请 强制执行。为了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成都中院将饭店全部土地、房产、饭店内部设施及其 设备予以查封保全,并决定对饭店的经营实施委托管理。 2月28日上午,成都中院全体执行法官进入各自指定位置,迅速控制了酒店的重要部位和酒 店大局,当场向成都饭店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宣布并送达了法院的托管裁定。接受方与原 管理方进行了工作交接后,上海锦江饭店发展有限公司开始接管成都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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