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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宗3岁女孩状告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地铁总公司共同侵犯其肖像权纠纷案。 生于1998年的原告蒋某由其父代为诉讼,其在诉状中称:1999年3月,原告蒋某在参加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咨询活动时,该公司工作人员以留念为名为其拍摄了几张照片。在未取得原告许可的情况下,两被告即利用原告的照片制作灯箱广告26幅,并安装在本市第二被告所属地铁沿线12个车站内。上述广告已由广州市公证处作为证据保全。 故此,原告认为两被告在上述地区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对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了不便和影响。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侵权损失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欧东勇 罗爱萍 黄卓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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