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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治需要道德的支柱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4日12:12 法制日报

  人类法治史表明,没有道德的法治,法治必然沦为政治权力的奴隶;而没有法治的道德,道德自身也维持不了多久。问题是现代法治需要怎样的道德支撑,是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还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问题的答案似乎不言而喻,但现实生活又表明绝非是不证自明的。

  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与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有何本质上的差异?笔者从三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两种道德的价值坐标不同。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价值坐标是利他主义,全心全意为社会、为集体、为他人的舍己精神;市场经济的道德价值的坐标是利己主义,一种不损人而合法利己基础之上的追求私利。一般而言,就人的行为后果按对人对己、有利有害的标准来划分,大致有四种情形:利人利己、损人利己、损己利人和损人损己。以道德价值予以判断,利人利己之行为是最有益于社会的,即最合乎道德的;损人损己行为则最不合乎道德且危害社会最大;损人利己之行为较损人损己之行为次之,亦为社会所唾弃之行为;损己利人之行为较利人利己为次之,为社会致力倡导的道德行为,也是传统农业社会的主道德价值。

  然而作为一种制度建构与设计,损己利人的利他道德原则与标准却是行不通的:其一,逻辑上行不通。从社会总体来看,每个人对自己而言是“己”,对他人而言又是“他人”,这样一来,同一件事对自己而言是损己利人,对他人而言又变成了损人利己,故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其二,缺乏普适性,实践上行不通。损己利人的利他道德惟有道德高尚的“圣人”才能以一贯之,非道德圣人的普通人虽亦能做到,但只可偶尔为之而不可长久,原因在于损己利他道德是违背一般人性的、无法普及推广的道德,即缺乏普适性。这也是两种道德的区别之二,即道德主体不同。传统农业社会的利他道德主体主要是“圣人”,而市场经济社会的利己道德主体则主要涉指“常人”。只有人人能够做到的道德方有推而广之的可行性,而只有道德圣人才能做得到的东西,只可提倡,决不可当作规范、标准普及,否则其效果适得其反,要么口是心非,要么束之高阁。从历史上看,“人人成为尧舜”式的道德圣人近乎于空想,对英雄人物的讴歌与大力赞美正说明了这种道德资源的稀缺,被称为美国宪法之父的麦迪逊曾指出过:如果每一个人都是天使,政府与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了。这两种道德的区别之三,是道德的哲学基础不同。传统农业社会的道德是神性道德,而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是人性道德。若制度构建与设计的基础为利他主义,则是立足于神性基础之上的,即极少具有神性的圣人人格神圣的产物。市场型制度设计的道德基础却是基于人性基础上的,即能够为人人做得到的利己主义,因为在制度设计中,必须承认每个人都有平等地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而不能假定人人为道德圣人。这既是一个道德标准的问题,也是制度构建的出发点。合法的利己是社会发展的动力,更是人类进步的活力,人往往是为了利己才利人,这种双利双赢或共利共赢是人类社会不断文明、繁荣、富强的前提。损人利己之所以在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遭人们的反对与唾弃,就因为它最终还是损己而非利己的。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同样,在一个人人都是损人利己的社会,在损人的同时,不也正在损己吗?即使损己利人的利他主义,从社会对其评价上判断亦是趋于“利己”的,即利他之人常常成为社会推崇的对象(或许是被动的),最终扬其名、留其声,甚或名垂青史,所以利他就其最终结果看仍未摆脱“利己”主义的人性怪圈。由此观之,利人利己的道德观是最符合人性的,也是惟一能够行得通的、并具有适普性的道德原则。

  综上所述,损人利己或损人损己的道德观为所有社会所抛弃,损己利人的道德观因其缺乏普适性而无法加以推广,故惟有利人利己的道德观方能行得通。制度构建与设计只要建立于人人正当地、合法地有权追求自身利益的基础之上,就意味着每个人首先要平等地承认个人或他人同样有权追求自身的正当、合法的权益,这是制度设计的前提条件和首要规则。只有遵循着这一规则,才有公正、平等、自由与民主的社会。只有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才能说法治有立足之魂。

  法治的人性基础之所以假定为恶而不是善,亦就在于“恶”意味着人道德上的利己性,而利己性是可以而且应该允许制约与监督的,从而才有制度上权力制衡机制的必要性与现实中的可能性,否则制度的基础是完全利他的善性,那么就无建立监督与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因为社会主体是利他的,自身无任何私利,总是视别人之利益或绝大多数人之利益为自身之利益,那么这种纯而又纯的道德主体既然无丝毫利己之心还用得着别人来监督吗?从而这种制度设计就是排斥法治的,不要法治的。这一点已为中国几千年的道德实践与制度设计所验证。

  与法治相适应的道德只能是市场经济社会的道德———利人利己的道德,这种道德内在地包含着法治所需要的文化养料和价值理念,这就是公正、平等、自由与人权。利己利人的经济是一种信用道德经济,尊重人、尊重他人的权利、诚实守信用、不欺诈,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是市场经济得以健康、顺利运行的基础。由市场经济所萌生的权利至上、规则至上正是法治至上的逻辑起点。法治实践中出现的许多反法治的现象,只能说明法治的制度引进是可能的,但与法治相适应的市场经济的道德却不得不在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完善中慢慢确立。所以当今要紧的是市场经济机制的纯洁与完善,是信用道德经济的建立。市场经济中的信用道德确立之时,就是法治社会的建立之日。范进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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