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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今天记者“碰”上了一个大题目: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紫代表联合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学清,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郑成思等代表,准备提出一项重要议案———“制定宏观调控法”。 杨紫代表今天上午应赵学清代表之邀来京西宾馆推敲上述议案时,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采访。他说,充分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是我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以来的一个基本经验,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中央关于“十五”计划的建议等都把“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作为一个重要精神。早在1993年宪法修正案出台时,“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就写入了国家根本大法。此后,我国陆续制定和修改了宏观调控方面的一些法律和法规,但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与宪法的精神还有相当大的差距,致使我国在宏观调控方面还存在着调控目标不够协调、权力配置不尽合理、权力行使有待规范、决策机制尚需完善等问题。为此,亟须制定一部有基本法地位的“宏观调控法”,使宏观调控及早纳入法制轨道。 制定“宏观调控法”,因为有六个需要 首先,制定宏观调控法是把宪法规定落在实处的需要。其次,是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制的需要。因为要完善宏观调控,首先必须完善国家宏观调控体制,合理配置宏观调控权力,规范宏观调控程序。这类问题只有依照一个基本法———“宏观调控法”办事才能解决,如此方能实现宏观调控的法制化。 其三,是增强国家宏观调控协调性的需要。虽然我国现行的各类相关法律法规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着立法宗旨的原则不统一、具体规定不够协调、执法冲突有时相当尖锐、整体功能的发挥不太理想等问题。这就必须有一部“宏观调控法”来统率各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以实现宏观调控的体系化。 其四,是完成“十五”计划、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的需要。抓好结构调整,完成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地区经济协调、实现可持续发展、搞好西部大开发等任务,都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制定“宏观调控法”有助于统一调控行为、整合调控优势、优化调控效益,实现一系列宏观性、战略性目标。 其五,是应对经济全球化、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制定“宏观调控法”对于充分利用对我国有利的国际法律资源,增强对外经济政策的有效性,保障我国在“入世”后的经济安全,非常重要。 其六,是借鉴国外宏观调控经验、提升我国宏观调控水平的需要。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都有自己的宏观调控法律,对其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显著的作用。中国作为蓄势待起的发展中国家,同样需要一部“宏观调控法”,以整合本国经济优势,迎接国际经济竞争的挑战。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杨代表认为,目前制定“宏观调控法”的条件已经具备。 我国宪法已提供了明确而强有力的立法依据。中央在“七五”、“八五”、“九五”计划及“十五”计划的建议中,也都一再强调“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对此进行概括、总结和升华并予以法律化,是“宏观调控法”的历史使命。 1978年以来,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了一批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国务院也颁行了大量的相关行政法规。这为制定“宏观调控法”提供了立法经验和基础。 邓小平理论中关于宏观调控的重要论述,以及江泽民同志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成为制定“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指导。近年来,学术界对宏观调控的研究也倾注了极大的热情,对宏观调控的职能、体制、模式、原则、手段、方式等,进行了多层次、多学科的理论和实证研究,获得了一大批有重要价值的成果。 此外,发达国家成功的法治经验,也使我国制定“宏观调控法”有了充足的借鉴和国际法律背景。 设计一个“宏观调控法”框架 制定“宏观调控法”已经不是梦想中的事,杨代表和他的法学家同行们已初步设计出了一个法律框架。 杨代表说,这部基本法可以分为“总则”、“宏观调控体制”、“宏观调控决策和实施程序”、“宏观调控基本制度”、“法律责任”和“附则”等若干章。 其中,“宏观调控法”的一个突出作用是明确国家宏观调控目标,这个目标即是实现国民经济的总量平衡、结构优化,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个法律将整合各类宏观调控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其整体功能。 宏观调控体制的重要内容有机构设置和权力设置等,对此加以明确,有助于解决多年来存在的权责不清、效率不高、作用不显等问题。明确规定有关程序,是实现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核心。这将有效地预防宏观调控机关弃权、越权和滥用权力等情况。 “宏观调控法”还应规定各类宏观调控的基本法律制度,其中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税调控、金融调控、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协调、价格调控、对外贸易等项基本制度。 此外,还有必要在“宏观调控法”中规定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以建立宏观调控的保障监督机制。(本报北京3月3日讯)本报记者侯召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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