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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青年话题”杨耕身文章《能否追究“不良收购”者的法律责任》,针对前几天发生在兰州、长沙等地的《南方周末》被高价收购一事,认为收购者以高出原价一倍的代价收购《南方周末》的原因,是该报报道了三位诺贝尔奖获得者对某营养品的指斥。文章批评这种收购行为,认为它透露出该营养品产销单位的胆怯和虚弱。作者认为这种“不良收购行为”是“封杀”舆论,是一种不正当的消费方式,因此呼吁保护公众的阅读权与知情权。 从大众传播的规律和现实看,我觉得文章有杞人忧天之嫌。至于说到要制订相关的法律规定来遏制这种收购,更反映了社会上部分人总爱用法律来控制市场竞争的习惯性思维。 出于避害趋利的考虑,对于危及自己名誉的报道,不管这种报道是否真实,尽量控制登载该报道的媒体的传播面,以期达到降低不良影响的目的,这是任何一个商家或者个人在遇到这种情况时的本能反应。当然,能否达到控制影响面的预期目标,这和控制者本人的能力以及采取的措施有很大的关系。依笔者的认识,相对于一家发行量在百万以上的报纸而言,商家欲全部予以收购封杀,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即使在个别城市和地区存在收购的现象,我们也不能就此断定它能达到封杀舆论的目的。从本质上说,这种收购行为,不过是商家应对危机的一种策略。 我并不是想为任何对消费者不负责任的商家做任何辩解,我也赞同依法处理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任何行为,以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但是,这种处理的基础必须是有权机关依据存在的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在此次报纸被收购的事件中,商家和报纸出版者同是市场经营主体,同是消费者的购买对象。相对于其他读者而言,收购者同样是报纸的购买者,它有权按照自己愿意的数量来购买报纸。那种认为商家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大量收购报纸的行为损害了众多读者知情权的观点,就像反对富人购买质优价高的消费品而让穷人无法消费这些产品的观点一样,在实行市场经济的今天,并不是值得提倡的。 从媒体的角度看,收购行为体现了新闻行业逐渐受市场因素制约的倾向。试想,如果一家媒体被公众认可的程度不高,舆论监督软弱无力,即使你登载了一些本来具有较高社会效应的新闻,恐怕读者的热情也不会太高,新闻舆论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个人也不会太重视,那么,谁还会肯花巨资去收购呢?而应对收购行为,报纸完全可以增加印刷量。无论哪个商家,都没有能力将一张可以无限量印刷的报纸永远收购下去。 可以说,报纸被收购事件的本身,从根本原因看,是媒体坚持舆论监督和新闻为大众服务的方针所致,也是媒体提高办报质量、改善服务水平的结果。因此,被收购,就意味着它被公众认可,也意味着舆论监督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正在逐渐加强。陈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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