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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北京3月5日消息:近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农业部、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和国家环保总局联合下发通 知:退回或销毁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 通知要求,对欧盟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做退回处理;对不能做退回处理的进行销毁。已到港动物性饲料产品的进口 单位,须与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当地海关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处理通知 予以移交、结案。 销毁处理(处置)动物性饲料产品的场所、设施由进口单位负责联系,但须经进境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当地环保 局、当地饲料管理部门认可。销毁动物性产品的费用,由进口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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