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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快件寄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01年2月8日业经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发布施行。为加强邮政通信市场监管,维护邮政通信专营秩序和国 家通信安全,规范快件寄递经营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我省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照《办法》规定到设区 的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经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未取得省邮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从事快件寄递经营活动。 二、从事国际、国内快件寄递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设立的具 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非公司企业;(二)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50万元;(三)营业和 生产场地不得少于250平方米;(四)具有相应的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五)按规定应 具备的其他条件。具备条件的经营单位应当在2001年3月10日至4月30日前向设区 的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营业和生产场地房屋产权证明 或租赁合同;(三)外经贸、海关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四)按《办法》规定和省邮政 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省邮政主管部门将发给批准文件;未经批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各级邮政、工商、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外经贸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全力 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快件寄递的管理工作。同时要强化快件寄递市场行政执法力度 ,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对违法经营快件寄递业务的,坚决予以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一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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