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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尘埃落定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5日11:50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3月5日电 (夏明权)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特区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日前由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原告中国银行武汉市花桥支行和被告深圳特区报社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对被告的有关报道予以谅解,并放弃赔偿请求;被告则在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其主办的《深圳特区报》鹏城版首版刊登本调解协议内容。

  1999年9月18日,《深圳特区报》鹏城版刊登署名为郑毅、胡(“升”加“日”头)的文章——“武汉市法院自纠错案的背后和思考”,在文章第三、五部分分别以“吴贤成串通花桥支行签订转嫁债务的‘协议’和《投资合同》”和“花桥支行领导人涉嫌受贿”为题进行了报道,并在第八部分进行了相关评论。1999年10月14日,花桥支行以深圳特区报的上述报道严重失实,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深圳特区报社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700万元。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深圳特区报社在《深圳特区报》上刊文为花桥支行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72.022万元。深圳特区报社不服,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花桥支行的起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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