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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药材采购供应站(以下简称“药材站”)原经理自1995年以来贩卖罂粟壳(即大烟壳)100多吨,已构成贩毒罪,但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11月2日,商丘市药材站一名职工向本报反映,并提供了部分证据。 记者了解到,罂粟壳属于麻醉药品管制品种,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药用罂粟壳的供应业务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医药管理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办理,其他任何单位一律不准经营。罂粟壳的分配必须根据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共同审查批准的计划调拨。罂粟壳可供医疗单位配方使用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经营单位凭盖有医疗单位公章的医生处方使用。” 从60年代至今,国家卫生部和医药管理局就多次下发文件,指定商丘市医药公司是商丘市惟一一家麻醉药品定点经销单位,也一直是罂粟壳的定点经营单位。但是,从1996年到今年3月16日期间,没有经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经销罂粟壳的商丘市药材站跨区域销售到黑龙江、山东、安徽、浙江、广东等多个省份罂粟壳67吨。 据商丘市公安局缉毒处的王庆林说,药材站违反了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跨区域、超计划违规经营,已建议市医药局对其负责人进行处分。(本报记者 李敬欣 通讯员 殷江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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