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大项目稽察工作已经初步实现法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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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1月07日10:47 检察日报
为了加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管,1998年机构改革时国务院决定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内设置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授权国家计委向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派出稽察特派员,对建设项目进行稽察。2000年7月,经国务院通过,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依法对国家出资的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程序性稽察。主要内容包括:(1)监督被稽察单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权限、程序;(2)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3)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4)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并对建设项目效益进行后评价。
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立以来,重点围绕国债建设项目,先后组织了对公路、水利、农网、铁路、污水处理、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等7次大规模的专项稽察,查处了一批违规建设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还制定了一系列有关项目稽察的办法和规定,稽察工作已初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国家计委新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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