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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邹高翔)房地产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认购合同》后,开发商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合同?对这一问题的争论,在珠海形成一个长时间的官司,并引起广东省检察院的抗诉。昨天,此案在珠海市中级法院开庭再审。 1997年9月,珠海格力房产有限公司与郑某签订购房合同,郑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华宁花园”四栋楼的首层,面积为830余平方米,房价为191万余元。郑某支付了房款,格力公司开具了写有“车库款”字样的收据。1998年5月,格力公司通知郑某入伙,遭到拒绝,郑某称所交付房屋与原订楼型不一致,不能作为汽车车库。格力公司继而向香洲区法院提起诉讼,以双方对合同有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合同。郑某则反诉,要求格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1999年4月,香洲区法院以标的物是汽车库,格力公司违约等为由,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格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1999年11月,珠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双方不存在误解问题,但强制格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势必影响该公司对国家履行义务,遂判令撤销合同,格力公司须向郑某补偿283万余元。这一数额,是一审期间法院委托专门机构对争议房屋进行评估的价值。 格力公司仍然不服,向珠海市检察院申诉,该院立案审查后提请广东省检察院抗诉。今年8月,省检向省高院提起抗诉,省高院将此案发回珠海中院重审。 据悉,此案是珠海中院今年开庭审理的首宗民事抗诉案件。(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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