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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上海未来劳动合同立法应对五大热点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8月23日11:35 新闻晨报

  本报讯一份不合理的劳动合同,往往使员工被“炒”之后有口难辩;而不合理的劳动保护政策,同样使企业用工成本加重。劳动合同不规范、猫腻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例也逐年上升。据一份统计资料表明:劳动争议案件每年以40%的增幅上升,2000年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受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11046件,比上年上升40.7%,其中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1935件,占总数的17.5%。

  为了保护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创造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增强上海的综合竞争力,《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草案)》日前正式提交市人大审议。8月21日,本市部分媒体还全文刊登了该《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其中不少开创性的规定已成百姓关注的热点。

  热点一

  未订书面劳动合同,如何获得保护1、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履行了劳动义务的,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下列规定确认: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高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集体合同规定或者法定劳动标准相应内容的,按照实际已经履行的内容确认;反之,则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确认。

  2、违反法定劳动标准《条例(草案)》强调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违反法定劳动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合同履行之日起,按照法定劳动标准承担义务,并依法对劳动合同中违反法定标准部分予以修改。

  3、试用期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设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热点二非全日制用工按小时计薪

  《条例(草案)》设专章对此作了规定:明确劳动者可以与一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以保证用人单位合理使用劳动力资源的客观需求;明确劳动时间应当在法定工作时间一半以下,否则不能作为非全日制用工。而劳动者在多个用人单位的工作时数总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工作时数。

  明确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包含小时工资收入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等两部分。

  明确劳动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其他形式。承认在非全日制用工中非书面合同的合法性,既适应这一用工形式便捷、灵活的特点,也符合国际的通行做法。

  热点三如何在劳动合同中保护商业秘密

  如今,不少从事外贸业务的人员常携着原单位的商业秘密频频“跳槽”,或自立“山头”从事相同行当,从而使原企业蒙受巨大损失。而有些企业为规避风险,不得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种种障碍限制员工在同行“跳槽”,使员工的权益同样遭受损失。

  在此前提下,此次《条例(草案)》对掌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的竞业限制作出特别约定:竞业限制范围仅限于不得到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或者不得从事与原用人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活动。竞业限制期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最长不得超过3年。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条例(草案)》又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有竞业限制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该劳动者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

  热点四57岁以上可否被辞退

  《条例(草案)》取消了关于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满1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内的,劳动合同不能解除或终止的规定。这主要是为当时劳动者在失业状态下,不能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而设置的。

  随着本市养老保险制度的逐步完善,目前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条件,可以与在职人员一样办理退休,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热点五因工负伤,是否可终止劳动合同

  原先规定对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得终止合同。但这种由国有企业“包下来”的办法,主要是在当时情况下为了保证劳动合同制平稳过渡而采取的措施。从目前情况看,这一规定过于刻板,不符合自愿协商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则。

  为此,《条例(草案)》作了调整,明确劳动者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但只要经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劳动合同仍可以终止,按照上述情形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伤残就业补助金。背景劳动合同,亦称“劳动契约”、“劳动协议”,它是企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为了确定劳动关系、明确相互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所达成的协议。劳动合同制度是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其调整的关系涉及基本的社会关系,既影响到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亦影响劳动用工成本、投资环境和体制竞争力。

  80年代初开始,本市率先在全国推行了劳动合同制试点,至去年底,本市300多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签约率超过98%。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现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也出现了许多滞后和不适应。譬如:企业破产、解散、改制或其他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处理缺乏重要调整;一些企业利用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侵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此,劳动合同地方性法规的制订呼之欲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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