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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为维护出版和文化娱乐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省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省财政厅、省新闻出版局、省文化厅、省公安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日前联合出台《举报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场所违规违法活动奖励办法》。 该《奖励办法》规定的奖励举报范围包括:“制黄”、“贩黄”和侵权盗版等非法出版活动,以及设置赌博机、从事非法营业性演出、电影走私、字画制假售假等文化娱乐违规违法活动。 对非法出版活动的举报奖励,有经营额的按所涉非法经营总额2%以内予以奖励;对举报非法从境外引进光盘生产线非法复制光盘的,按每条15万至30万元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擅自设立文化娱乐场所并对外营业的,每案奖励100至500元或按罚没款总额1%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利用具有赌博功能电子游戏机并从事赌博活动的,每案奖励100至500元,或按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电影走私、非法发行、销售或放映活动的,每部拷贝奖励300至1500元,或按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举报字画制假、售假,按罚没款总额10%以内的奖励金予以奖励。 举报重大线索、多次举报和有特殊贡献的,经批准可不受奖励金额限制。奖励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办法》要求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严格为举报人保密。(见习记者 王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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