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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陈国营)邯郸市浴新南大街生辉小区13户居民状告开 发商欺诈案,本来是共同诉讼,但是法院决定分别立案审理,其中原告 唐志生诉讼案经过邯郸市邯山区法院审理后于2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败 诉的唐志生于2月24日愤然上诉。 家住邯郸市浴新南大街162号生辉小区的13户居民,先后于1997年 和1998年与邯郸市供销社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签 订《购房协议》。按照协议,房屋设施有煤气、暖气以及铝合金门窗和 全封阳台、电话线、有线电视线预埋等设施,但是入住以后才知道,房 子里不但“双气”皆无,就连起码的房屋所有权证也拿不到,而且连基 本的水表、电表都没有分户安装,供水又没有办理相关的增容手续,原 先在协议里所承诺的实行物业管理也没有兑现。居民在多次反映无效的 情况下只得求助于法律,2000年1月4日,13户居民将该开发公司推上被 告席。 作为原告之一的唐志生认为开发公司已构成欺诈销售,请求法院按 照《消法》判令开发公司双倍赔偿。令13户居民不解的是,他们状告开 发商本来属于共同诉讼的案子,应该合并审理,到了法院却要分别立案, 前后将他们13户居民分成四五拨分别开庭(见本报2000年3月14、15、 18日三篇报道),给唐志生下达的判决为13户居民中的第一个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邯郸市供销社开发公司没有向供水、供热、煤气、 土地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也没有向房地产产权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 登记。在下达给唐志生的判决书中显示,法院认为被告邯郸市供销社开 发公司此举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但是该院“考虑到社会 效果”,特判令开发公司赔偿唐志生26670元并责令其于3个月内为唐办 理房产证。 拿到判决后,唐志生以及其他12名住户愤愤不平,唐志生认为:“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开发商属于售房 欺诈,应该承担欺诈责任而不是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判决是极不公平的。” 为此,唐志生愤然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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