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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制定《物权法》 拾金不昧者将享请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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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06日08:49 蜀报
3月4日,九届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言人曾建徽在本届人大会议的首次新闻发布会上向记者透露,为了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全国人大正在讨论制定《物权法》,即有形财产法,争取在本届全国人大任期内,即2003年3月以前通过。就制定《物权法》的重要意义,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崔建远教授认为,《物权法》是一部关系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企业的生产经营,以及7亿农民土地承包制度等国计民生的大法。同时,在我国制定《物权法》,还有一个重要的意义,就是将公有制更加明确化。崔教授指出,目前我国以《宪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公有制的问题,但是基于《宪法》的性质,它的条文比较抽象,不可能直接运用到现实生活中去,因此《物权法》制定出来,对一些侵吞、损坏国有财产的行为就有了制裁的具体依据,也就可以较好地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物权法建议草案》中,在我国首次明确规定,拾金不昧者可以从失主处获得报酬。
草案第158条规定:“接受遗失物返还的人,应向拾得人支付相当于遗失物价值3%~20%的酬金。”但如果拾得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不能获得酬金。对此,梁慧星教授解释道,国家机关的根本任务是为人民服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拾得东西,本来就应该归还失主,因此没有索取报酬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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