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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罗文 记者 郑蕾 近日,原四川朝阳机器厂机动处备件技术员叶颂锋贪污、受贿一案,经绵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撤销了一审对叶颂锋犯受贿罪宣告无罪的判决,叶犯受贿罪、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至此,这起人大代表关注的受贿无罪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终获纠正。 据悉,叶颂锋于1994年10月被四川朝阳机器厂聘为设备备件技术员。1997年底,叶颂锋利用为厂里采购200件中效过滤器的机会,伙同陈某将这批货物予以了侵吞。后两人将过滤器又重复“卖”给了四川朝阳机械厂,陈某开出一张8万余元的增值税发票,在机械厂入库报帐,取出赃款后二人分掉。 叶颂锋不但这样“玩”自己所在的厂,而且勾结供货方业务员采取加大进价吃“点子费”的方式“蛀”厂。1996年4月、1997年春节、1999年6月,他先后三次收受供货方业务员孙某“点子费”共计23000元供自己挥霍。“羊毛出在羊身上”,本来仅值20-30元每件的过滤器,叶颂锋却进成每件280-400元。 案发后,绵阳市游仙区检察院提起了公诉。但一审法院只认定了叶颂锋犯贪污罪,认为叶颂锋犯受贿罪证据不足而对其宣告无罪。案件一宣判,立即引起了绵阳市人大代表陈士兴代表的愤慨,先后多次与绵阳市、区两级检察院交换意见。据此,游仙区检察院认真审查了一审判决,依法提起抗诉。经过二审,绵阳市中院作出了上诉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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