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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执法卫士”遇害案重审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6日10:06 法制日报

  本报讯被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授予“执法卫士”荣誉称号的福建省福州市财委干部郑依清执法遇害案,3月3日在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据了解,去年9月30日福州中院对郑依清遇害案作出一审判决。宣判后部分被告人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今年2月16日作出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1998年11月27日傍晚,福州市财委安全保卫处处长、福州市生猪定点屠宰联合执法队小队长郑依清依法到仓山区螺洲镇暗访一生猪私宰场返回途中,遭到多名手持木棍、砖头等埋伏在柑桔园内的歹徒的伏击,郑依清当场被打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授予郑依清“执法卫士”荣誉称号。

  与原先一审起诉内容相比,福州市检察院这次重审的起诉内容有了不少变化:原先一审的被告人共7人,这次增加到10人;原先一审中对被告人刘用莺、林芳弟等人私宰生猪的金额的指控为“超过5万元”,现已追加到360万元;原先一审认定的本案第一被告人这次重审成为第二被告人,原先的第二被告人此次则成为第一被告人。

  郑依清家属的代理人谢长华律师在庭审中认为,一系列证据表明,作为生猪私宰场的大股东、大老板,刘用莺是故意伤害郑依清犯罪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承担该犯罪集团首犯的刑事责任。

  此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是郑依清的母亲、妻子和女儿。郑的母亲和妻子在诉状中表示,此案最终所获赔款除保留还在上中学的女儿那部分外,其余赔款将全部捐给社会设立一个执法卫士基金,以奖励和鼓励所有为执法作出贡献的人们,弘扬社会正气,打击恶势力,维护法律尊严。(肖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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