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
|
|
在司法实践中,刑事被告人翻供是一种常见的现象,也是一种很让司法人员头疼的事情。侦查员使出千方百计,甚至历尽“千辛万苦”,终于拿到了有罪供述,面对这种情况,检察官和法官也常有无所适从或进退两难的感觉。被告人出尔反尔,自是一个原因,但刑讯逼供也是有的,嫌疑人违心招供的情况也非罕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没有必要去粉饰太平,而应该想方设法去遏止刑讯逼供并尽量清除可能导致被告人翻供的环境因素。于是,我想到了一个长期被人们忽视的问题,即严格区分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的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形式之一。由此可见,口供的主体有两种,即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或发现犯有罪行并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人。刑事被告人是指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者被个人提起自诉并受到人民法院审判的人。诚然,不论是嫌疑人,还是被告人,他们就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都称为口供。但是根据主体不同,我们可以把口供分为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而且这种划分很有意义,因为它有助于明确两种口供在证明作用和价值上的差异。 一般来说,嫌疑人口供只能作为侦查机关审查犯罪嫌疑和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其价值主要表现为收集获取其他证据的线索和审查印证其他证据的依据。被告人口供则是审判中的证据,是法院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依据之一。简言之,嫌疑人口供是侦查阶段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被告人口供是审判阶段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就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来说,嫌疑人的口供当然具有证据的性质,但是就审判阶段而言,嫌疑人口供则必须转化为被告人口供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的内容是一致的,那么前者可以自然转化为后者。如果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在内容上有差别,审判时则应该以被告人口供为准。只有在无法获得被告人口供的情况下,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做出的书面供词和侦查机关的审讯笔录才可以直接作为审判的证据。 明确区分嫌疑人口供和被告人口供,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消除“口供情结”,遏止刑讯逼供。理由很简单,嫌疑人口供对于审判已经无关紧要,关键还得看被告人在法庭上怎么说。因此,侦查人员不能以为只要嫌疑人在审讯中“撂了”,只要拿到了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就算大功告成,万事大吉。他们必须考虑嫌疑人在转化为被告人之后会怎么说,必须认真地收集其他能够支持嫌疑人口供的证据。不过,我并没有完全否定嫌疑人口供的证据价值,因为那些口供至少还可以提供查明案件事实和寻找其他证据的线索。何家弘
|
新闻中心主编信箱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