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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笛子戳伤左眼 成都9龄童状告母校和同学索赔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6日10:16 蜀报

  日前,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伤害赔偿案:泡桐树小学城北分校三·一班年仅 9岁的学生王杰(化名),因在校时与同学争抢笛子,不幸被戳伤左眼,经医院鉴定属 7级伤残。伤心欲绝的他,悲愤之下将学校和肇事同学王辉(化名)推上了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承担其医药费、精神损害赔偿费等共计 20余万元。据悉,去年 10月 30日下午,活泼好动的王杰高高兴兴地来到教室上课。第一节课为音乐课,上课铃响后,老师还没来,此时,教室里纪律较差,同学王辉用笛子敲打王杰的手,王杰遂将一头插了钢笔的笛子回敬她。王辉把他的笛子抢去后,把钢笔盖取下来丢给王杰,王杰转身想把笛子拿回来,这时王辉刚好拿着笛子向王杰戳来,将其左眼戳伤。后经华西医大附一院眼科诊治发现,原告左眼角膜、晶体、玻璃体已严重受伤。 11月 22日,经华西医大法医学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左眼穿通伤后,无晶体,属 7级伤残。原告代理人鼎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江敏认为,原告和第二被告均为在第一被告处就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期间,学校理应负起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应尽量避免人身安全故事的发生。当这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校受到伤害时,学校应承担主要责任。

  因王辉也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虽是致害人,但其行为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过错”,不承担法律责任,学校应与其父母承担连带责任。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理由,本案第一被告泡桐树小学认为,王杰眼睛受伤是其与王辉打闹造成的,学校无过错和责任。并称,在教学进行中,教师对此事的处理非常及时,并无不当之处,根本不存在延误王杰眼伤治疗的情况。王杰不是在危房校舍和危险设施中受伤,也不是在学校安排的集体活动中受伤,更不是教师的错误行为引起的伤害。相反,学校及时为王杰垫支住院费,领导和教师多次到医院及家中看望他,并为其补课。第二被告王辉答辩称,该事件完全是因王杰侵害她而起,与其没有一点关系,王杰要求其赔偿各种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鉴于原、被告双方分歧较大,法庭最后宣布择日开庭再审。(本报记者马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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