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妙论“高薪养廉”:反腐还须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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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06日16:35 羊城晚报
本报北京专电 特派记者栗新风、郑杰、莫艳民报道:政协九届四次会议进入第二天,不少委员的提案集中到了反腐败问题上。
李锦江委员建议,国家应制定反腐败法,设立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的监督机构,引入引咎辞职制度,建立专门工作组,政协、人大进行监督。
李昌道委员认为,公务员的工资一定要加,但提高到“高薪养廉”是不可能的,现在公务员的工资就算提高十倍,也无法做到高薪养廉。我们应该提“优薪养廉”,多给一些补助。高薪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养廉,但要根本杜绝腐败,只能用法律来堵。目前我国立法还跟不上,立法机关一些人员不懂法律,执法上全国还很不平衡。
张同盟委员认为,我国目前还是发展中国家,“高薪养廉”尚不可能,应提倡“足薪养廉”。一些腐败现象有共性,如“26岁现象”、“39岁现象”、“59岁现象”等,应好好总结规律性的东西,以预防腐败。现在我们更多地注重外部监督机制,但内部制度也要加强,比如道德教育、提高公务员退休后的待遇等,在这种情况下若仍有人腐败,就要加大惩治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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