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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报讯75岁的台胞、孤寡老人黄光银1999年初被省公安厅批准定居淳安县千岛湖镇。1998年11月,他与外甥应有春签订了《赡养协议》,约定由应照顾黄的生活起居和生老病死。 1999年11月,经人介绍,时年42岁的淳安县叶家村农妇叶玉兰给黄做保姆,2000年5月10日她与黄登记结婚了。同月26日,黄因病住院,7月17日医治无效死亡,没有留下遗嘱。黄光银去世后,谁来继承这份遗产,成了相关人士关注的焦点。叶玉兰与应有春由此产生纠纷。去年8月9日,叶玉兰一纸诉状把应有春告到了淳安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应有春是黄光银的众多外甥之一,虽与黄订有“赡养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协议内容。在黄光银患病住院期间,他却利用其身份控制了黄的银行存款,故起诉要求继承黄的全部遗产。应有春则辩称,被继承人是自己舅父,黄从1988年起,多次来大陆探亲,均由自己安排照顾;黄来淳安定居后,与其签有“赡养协议”并经公证,此后依照协议照顾了黄的日常生活,故依法应分得黄的遗产。 今年2月12日,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认为“原告是被继承人的配偶,系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依法享有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继承权”,“被告与被继承人签有赡养协议,且已按协议履行,应认定其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赡养义务,依法可以适当分得被继承人的遗产,其分得遗产的数额应按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予以确定。”因此判决:“遗产余额由原告叶玉兰继承70%,被告应有春分享30%。” 应有春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日将开庭审理这起颇特殊的遗产继承案。(本报记者潘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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