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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在打假中法律该做些什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7日10:13 法制日报

  编者按

  从去年年底开始,一场声势浩大的联合打假行动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截至目前,查获假冒伪劣商品货值达55亿元左右,可谓战果颇丰。然而,假冒伪劣是一个顽疾,如何从根本上予以治理,已经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严峻课题。本刊分两次刊登部分专家、学者及行政执法官员的法律思考,希望引起更加深入的探讨,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规范。

  假冒伪劣商品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发展不可忽视的因素。据粗略统计,我国每年约有200亿美元的假冒商品。从事假冒伪劣商品生产销售活动,成本低,见效快,利润大,一些人受利益驱使走上了制假售假之路,尤其是目前个人、团伙造假越来越多,然而,一些制假售假者被查获后,真正受到刑事制裁的却很少。

  我们国家有关打假的法律可谓不少,但为什么制假售假活动打而不死,甚至在一些地方猖獗至极?是立法不足,还是执法不力?为此,我们采访了有关专家、行政执法官员。

  打假立法应有更大突破

  记者:完善立法是打假的基础。那么,目前在立法上还存在哪些问题?

  叶柏林(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总工程师、原全国打假办副主任):近十年来,假冒伪劣问题大幅度上升的根本原因是制假售假者所获暴利,远远超过其所冒的风险。据统计分析,中国的制假售假分子被抓获后的判刑率仅为千分之二。从经济惩罚的力度看,假冒侵权赔偿不到位、经济处罚不到位、惩罚性经济赔偿不到位、伪劣产品责任事故民事赔偿不到位。因此,有人说,走私要坐牢,贩毒要枪毙,制假售假大不了罚点钱,既发财,又无大的风险,何乐而不为?1998年工商部门处理的14736宗商标及产品假冒案件中,只有35宗被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许多制假者已被行政处罚四五次,甚至十多次,仍未放弃制假。

  假冒行为在本质上是侵权问题。假货就是利用名牌产品的社会声望去行骗,去得到不属于自己的那一部分价值。从这一点讲,制假者就是对名牌产品的无形资产进行公开的、赤裸裸的偷窃和掠夺。从现实看,偷窃无形资产的风险要比偷窃有形资产的风险小得多。这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打假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在我国尤为突出。反思以往的打假,假冒侵权重赔的案例在我国可谓凤毛麟角。要使假冒侵权有所收敛,必须在侵权赔偿上有大的突破。

  有人提出,现在的打假涉及多部法律,既交叉又难以掌握,在当前假冒猖獗的情况下,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反假冒法。另外,要增加刑事制裁,惩处更多的不法之徒,把更多制假售假者送进监狱,为此,必须对现行有关法律,特别是对刑法中有关打假条款进行调整。

  滕佳材(国家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司副司长):国家颁布的打击假冒伪劣商品的法律不少,如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

  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由于这些法律有的颁布时间较早,受当时的立法环境、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限制,这些法律有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处罚偏轻,执法手段不够,内容交叉,标准不统一,调整范围偏窄、可操作性差等等。因此,执法难度较大,执法部门力不从心。

  记者:刑法有关条款定得较为原则,不够明确,致使执法中把握不准,理解不一,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武津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监督司副司长):1997年,我国新修改的刑法,增加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罪名,但由于有关条款规定含义不够明确,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定罪,以致出现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犯罪发案多,立案少,立案难的情况,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分子打击的力度。因此,全国打假办最近已经向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希望尽快对刑法的有关条款做出便于实际操作的司法解释。

  记者:需做出司法解释的主要是刑法哪些条款呢?

  武津生:主要是针对刑法第140条中的有关规定。一是对于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问题,建议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作出解释,并与产品质量法相衔接。我认为,销售金额包括已经售出的和尚未售出的货值金额,而且产品的单价不能由制假、售假者说了算,应该是在生产企业查获的产品,按照出厂单价计算;在销售单位查获的产品,按照销售单位或市场平均单价计算。二是由于该条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叙述比较简单,各执法机关对行为定位把握不一致,建议对其作出解释。三是关于犯罪主体问题。该条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但目前“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范围和具体指向不够明确。当前这种概念从某种意义上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容易追究到那些真正负有责任的人,建议明确法人或单位作为犯罪主体时,策划、组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责任人员,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主要人员应属于生产者、销售者。四是关于对屡次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责任追究问题。屡次制假售假者与初次制假售假者不同,对他们仅靠行政处罚已不能奏效,你罚一次,我下一次接着干,建议对反复、多次制售伪劣产品的人,货值金额应累加计算。

  此外,由于目前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在查处假药生产、销售场所时,常常由于无法判断被查获假药的生产、销售是否“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难以立案。建议对刑法第141条中“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第143条中“足以造成严重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做出进一步解释,以利于认定其犯罪程度的轻重。

  记者:其他国家对打击假冒伪劣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有哪些可借鉴的地方?

  叶柏林:许多国家对假冒侵权行为均采用重典。美国法律规定,生产、销售假冒商品均属有罪,对生产者、销售者分别处以25万美元以上和200万美元以下的罚款,并处以监禁,如有假冒前科的,罚款额可达500万美元;法国规定,对假冒违法者可判处两年监禁,罚款100万法郎;西班牙法律规定,假冒违法按情节分为轻、重、严三种,罚款额分别为4000美元、20000美元、800000美元,罚款额可超过商品实价的5倍,并处以判刑和勒令关闭工厂。

  采购中的回扣是推行假冒伪劣商品的润滑剂。防止假冒商品必须堵塞回扣。加拿大的做法是,不准采购人员吃回扣,甚至不准他们接受礼品,对非收不可的,礼品超过200加元者必须上交由经理处理。对发现货物有疑点的,采购人员必须写出报告,加以说明。如果采购人员的支出大大高于其收入时,将被解雇,并依法受到起诉,其犯罪行为将记入个人犯罪记录。(本报记者 梁士斌 韩乐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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