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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广州3月7日消息:广东省出台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对处理道路交通事故作出新规定,突出保护受害人。 此间南方日报报道,《补充意见》首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大小及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因交通事故造成怀孕妇女流产的,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也是在人身伤害中首次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而且对赔偿金额未加限制及封顶,将有力地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补充意见》确定了保证当事人及时获得医疗费等相关费用的先予执行和担保措施。人民法院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对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护理费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况裁定先予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从被执行人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中支付相应的款额。若交通事故当事人暂时无法交纳或足额交纳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的,应提供财产担保或保证人。 因交通事故伤者伤情变化等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增大,已交纳的交通事故责任保证金数额少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补交不足额部分。若当事人拒绝交纳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再次扣留交通事故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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