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一断臂幼童获赔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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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08日14:36 云南日报
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终审判决,由石林彝族自治县板桥乡大者乌龙四社及石林县电力公司赔偿段某损失费260626.59元。至此,这起历时三年之久的人身损害赔偿案终告结束。
1997年12月30日12时,石林县板桥乡大者乌龙村年仅4岁的男孩段某在无任何防护设施或警示标志、离地仅60厘米的变压器旁玩耍时,攀爬触摸变压器,结果被高压电击伤。段某因此永远失去了左臂,经法医鉴定为重伤,达四级伤残,并用去医药费7078.59元。1998年11月5日,此案诉诸法院,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大者乌龙四社赔偿段某经济损失28391.98元。段某的父母不服提出申诉,1999年11月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出抗诉。2000年6月14日经石林县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由大者乌龙四社和石林县电力公司分别赔偿段某经济损失60818.72元和30159.36元。宣判后,段某的父亲段卫恒仍不服,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石林县电力公司作为供电企业,应承担对用户受送电设备的安全检查责任,而在大者乌龙村四社擅自移动变压器后,石林县电力公司在该变压器上安装计量箱并收取费用,但对该变压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情况视而不见,未尽到检查的责任,故应由石林县电力公司和大者乌龙四社共同承担受害人的损失。而段某的监护人也未尽到监护责任,存在过错,故可适当减轻石林县电力公司和大者乌龙四社的民事责任。(李惠民 李子文 春城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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