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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百废待兴,邓小平同志亲自过问、彭真同志亲自主持,3个月制定7部 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便是其中的一部,是我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 -它是在我国尚无三资企业的情况下,吸收国外的经验制定的,是典型的法律 先行; -有了法,第一个11年,吸引外资172亿美元;1990年,法律修改后,第二个 11年,吸引外资3483亿美元; -回首往事,法律制定的参与者、知情者无不感慨:小平同志了不起! 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3月9日将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这部本次人代会审议的惟一一部法律制定于22年前。当时,中国还没有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2年间,中国改革开放风起云涌,波浪翻滚,大步向前。 现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已达36万户,中国实际使用外资金额已达三千四百多亿美元。 -邓小平亲自过问 1979年,当时从政治斗争中醒悟过来、从经济崩溃边缘掉转身来的中国,冒着“立法超前”的危险,决然地用法律向世界宣示了它对外开放的决心。 刚刚恢复自由回京不久的彭真同志带领他的同事们在人民大会堂不熄的灯光里,创造了3个月制定7部法律的奇迹:其中6部法律都是涉及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基本法,那第7部便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对于当时的中国人来说,中外合资经营,是一个遥远而艰深的字眼。但中国领导人高瞻远瞩,看到了中国的未来需要对外开放,需要外资的进入,使之成为百废待兴的中国具有更大经济发展的动力。 彭真在五届二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草案作说明时说: ———从今年开始,全国工作和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方面来。随着这个历史性的转变,我国必须认真地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 ———国务院为了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吸收外国投资,扩大国际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决定与外资合营某些双方认为有利的企业,这就需要有相关的法律。 “没有法律人家根本不敢来”,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香港特区基本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项淳一遥想当年:谁愿意把大笔的资金放在一块没有法律保障的土地上呢?而中国刚刚经历那么长的动乱,也只有法律的建立才能标示出中国的决心和能力。 很难逆向地推测历史,如果当初没有邓小平同志的亲自过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能否真正制定并通过。因为对外开放、怎样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人们都还没有达成共识,所以,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颇多争论就是自然而然的事。 争论最大的问题当属要不要限制外资的比例。据悉,中国最高立法机关请诸多驻外使馆找来国外相关法律,发现许多发展中国家都规定了外资进入的上限,不能超过一定的比例。彭真还请来了荣毅仁、经叔平、古耕虞等人作咨询,提建议。对外资不限比例的意见就是荣毅仁先生提出的。 面对争论,邓小平坦然表达了大国领导人的风范和胸襟:在我们的土地上,我们怕什么?在整个制定过程中,小平同志多次过问,为大家统一认识。 “急诊”的结果是,在中国,不但没有规定上限,还规定了下限。1979年7月8日,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法开始施行。1982年,把允许外资写入中国的宪法,这在社会主义国家中是第一个。 项淳一说,当时的法律规定非常原则,因为中国还没有外资进入的足够经验,特意把原则制定得相对简单。而后,国务院又制定了相关条例;后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也分别在1986年和1988年相继制定。可以说中国关于外商投资方面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对吸引外资到中国起到了历史性的作用。 回首往事,参与这个法律制定的知情者,无不感慨:小平同志了不起! 据称,中国在1979年到1982年开办的中外合资企业只有几百家,外资在一个为期不短的观望期后才争相走进中国,1985年9个月的开办数就达到上述三年总和的三倍。通过这些踏上中国国土的外资和企业,中国也开始蹒跚地迈向世界。 -两个十一年 中国的改革开放已有22年,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年龄相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制定与修改、诞生与成长也正是中国改革开放的晴雨表和备忘录。 1985年以后,外资大量进入中国,外国人认定中国是一个可以给他们带来利益的黄金地。到1988年年底,中国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数已达二万二千多个,实际使用外商投资金额达到175亿美元。 此时中国的发展实力和国际化程度已今非昔比,改革开放已不可逆转,外资在中国的发展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许多发展中的问题又亟待法律的修改和保障。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实施了11年后,在七届人大三次会议上,进行了第一次修改。 首先,是将原规定中,合资企业双方都必须商定合营期限修改为按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作不同约定。有的行业可以约定,有的可以不约定,这样做有利于兴办技术密集、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合资企业。 其次,是参照外资企业法,增加规定:“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将原规定的合资企业董事长由中方担任,修改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曾任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宋汝棼称,1990年的修改争论不多,修改字数也不多,其中赋予投资方的权益却很大。这正如又一个11年后的又一次修改,也是三条改动,也是不及百字,也是内涵重大,给予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更大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11年,一个历史性的跨度,两个大跨度后,中国已经成为和世界有着紧密经济联系,并在世界政治和经济中有着举足轻重地位的大国。 -面对WTO 这时,中国已迈到WTO门前,入世只差临门一脚,未雨绸缪,迫在眉睫。 这时,中国已经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三十六万多个,合同外资金额六千七百多亿美元,实际使用外资金额为三千四百多亿美元,多年来稳居发展中国家之首。 为适应国际大环境,与国际规则接轨,中国再次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据悉,此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修改完毕,之所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居于其他两法之后修改,是因为在制定之初,为了保障法律的郑重和稳定,特别规定,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对该法作出修改。 而此次对该法的修改内容之一就是取消该法修改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条款。当初的郑重,决定增加了这一条款,今天的进一步开放,决定删去这一条款,这一增一删,用心良苦,颇具深意。 另外修改的两项主要内容是: ———删去关于合资企业生产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条款; ———将原规定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等尽先在中国购买,改为可在国内市场也可在国外市场购买。之外,别无变动。但是区区数十字,是中国对加入WTO所做出的法律承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顾昂然称,修改反映了十年来举办合资企业中外商最为关心的问题,进一步体现中国的对外开放,有助于解除外商的顾虑,将进一步促进引进外资工作的发展。 又一次重大的赋权和开放,估计在本次人代会上争议不会很大,此时,再次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意在直逼WTO。 中国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对此发出感慨:“顺应世界浩浩荡荡之潮流,此其时矣!”本报记者阎军、中新社记者王晓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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