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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上丢财伤身 市民与司机各执一词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9日14:05 南方网

  本报讯 (记者景小华 罗爱萍)乘客在公交车上丢失财物或者受到人身伤害,司机应不应该赔偿?本报发起的这一讨论暂告一段落。在持续两天的讨论中,本报收到了许多市民、司机、律师的来电来函,同时本报记者在讨论的间隙又采访了法官和公交行业的主管部门客管处,发现除了公交行业内人士以外,不管是法律界、还是普通市民都有不小的分歧。

  市民与公文行业内人士的观点针锋相对不消说,即便是同样援引《合同法》第302条和第107条的几名律师也得出了相反的结论,一方认为公交车司机保护乘客利益是他们应尽的责任,并不是“见义勇为”,并且当乘客失窃或者受到人身伤害时,公交车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这却与另一律师的观点水火不相容,他认为至少财物丢失与公交公司无关。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面临数不胜数的类似案例,公交行业内部人士的观点出奇地一致。但是在仲裁纠纷的法官那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法律界人士认为,在现行的消费者与经营单位之间,个别比较粗泛的法律规定造成了实际操作中的分歧。

  不管怎么样,本报发起的针对乘客和公交车公司之间的纠纷发起的这个讨论引出了一个更为重要的话题,那就是:消费者如何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正方

  【司机无责公交企业有责】

  读者刘飞:保护乘客利益是公交车司机应尽的义务,因为乘客投币上车即与公交车公司建立了合同关系。若乘客失窃或受到人身伤害,即表明公交车公司未履行安全运输旅客的义务,构成违约,乘客要求公交车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或者损害赔偿责任,但公交车司机没有责任。

  【车上丢失财物举证困难】

  市民周先生:在公交车上经常是谁也不认识谁,下车以后上法庭,很难找到当时车上的其他乘客作为证人,要证明自己的确是带着财物上车就很难,还要证明东西是在车上丢失的,这就难上加难,所以如果丢失财物的事发生在我身上,我肯定会当时就要求司机协助我查找,让他不要开车门,如果财物贵重的话我会报警,而且公交车司机也应该等到警察来到后再开车门。否则总是让坏人逃之夭夭,怎么来维护乘客的利益,怎么维护社会的秩序。

  【怕耽误更多乘客是托词】

  市民黄××:公交车公司说不能为了一两个丢失财物的乘客而停车协助查找,以免耽误更多乘客的时间,这种说法显然是托词,这其实是所有乘客都可能会碰到的问题,看起来公交公司每次是在维护一两个乘客的利益,但是从长远来看,他们是在维护所有乘客的利益,如果他们以此为借口,等于是放弃了对所有乘客的责任。(采访整理/本报记者景小华)

  反方

  【公交部门只保证技术安全】

  广州市公用事业局客管处:总体来说,公交车只对乘客保证技术上的安全,例如不违章停车,而人身安全是社会问题,不单是公交行业的责任,是社会共同的责任。客管处提倡司机见义勇为,但是没有硬性规定,没有要求乘客遇盗遇劫,司机必须报警、关车门,这要视当时具体情况而定。

  【乘客应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一汽公司:乘客有义务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果乘客丢失财物,司机和同车的乘客都应协助失主寻找,但选择哪种处理方法应征得其他大多数乘客的同意。【歹徒能否抓住是警察的事】

  见义勇为反被投诉的三汽司机周满和:我不知道后来有乘客投诉了我,但那是乘客个人的权利。由于我开的公交车要到广州火车站,乘客很复杂,前一段春运期间沿路有很多人偷东西、打劫,一个月起码有10多次,司机一个人哪里能对付得了?一般来说,乘客一丢东西,我就会停车关门,不让一个乘客下车,然后报警,一般几分钟就有警察来处理,警察来了以后能不能抓到歹徒那就是社会问题了,与公交车司机和公司无关。【司机受伤了谁来保护他们】

  543路车李司机:在公交车上乘客被抢、被偷,司机和公交车公司没有责任,但是司机关车门,协助乘客报警也可以。问题是司机在与歹徒搏斗中受伤了怎么办?有没有法律保障?司机也是上有老,下有小,出事了谁来养活他们。(采访整理/本报记者景小华 通讯员邱伟钊)(南方都市报)

  法官意见

  此类案件审理棘手

  广州某法院一位不愿透露身份的法官:在审理乘客丢失财物状告运输企业这类案件时,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是适用法律问题,即该不该赔。如果适用《合同法》,该法就明文规定,承运方有责任将乘客安全地送到目的地。其中,除了人身安全要保障外,保证乘客的财产安全也是承运方的义务和责任吗?目前还没有定论,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这个问题存在比较大的争议。如果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的宗旨是保护弱者,相对于运输企业来说,乘客是弱者,依该法要赔偿乘客的损失。

  第二个问题是决定于第一个问题的。如果公交车公司要赔偿,那么究竟该赔多少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乘客要担负举证证明丢失财物的数额的责任。恰好这方面的举证是非常困难的,举证不能时,公交车公司因此也就不需负赔偿责任了。法院会判令公交车公司作适当的补偿,注意,并不是赔偿。

  随着乘客法制意识的增强,这方面的纠纷会越来越多,现行法律只是作了粗略的规定。制定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明确乘客与承运方的义务和权利尤显迫切。(本报记者 罗爱萍)(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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