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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47岁以下教师要考普通话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09日14:44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记者卢冬红 通讯员赖红英 张毅)记者昨日获悉,省教育厅、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发出《关于对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对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和相关专业毕业生开展普通话水平能力测试,逐步实行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通知》指出,2010年以前,普通话语音教师以及对外汉语教师的普通话水平必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各级各类学校的语文教师、高等院校中文系教师必须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其余教师及师范院校毕业生、中等和高等职业学校与口语表达密切相关专业(如幼师、文秘、公共关系、财经、金融、邮电、交通、医药、护理、卫生、商业营销、旅游、客房餐厅服务等)毕业生,普通话水平不能低于三级甲等。

  具体要求是:2002年底,完成对省、市一级中小学(含重点职中)教师的测试;2005年底,完成对县城以上所有中小学(含普通职中)和幼儿园、中等专业学校和高等院校教师的测试;2008年底,完成对其余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测试。从今年下半年开始,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和测试。

  《通知》强调,对普通话达不到规定等级的教师,各市及各校要分别情况进行培训,直到达到要求为止,否则视为不合格教师。对相关专业的毕业生达不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的,缓发毕业证书,待达到规定等级后补发。(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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