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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张毅伟)昨天,省卫生厅转发了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补充规定,新生儿父亲或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卫生部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为了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定要求,《出生医学证明》由合法的接生单位签发。签发单位要设专人分别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新生儿父亲和母亲或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到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人口登记手续。非父母户籍所在地出生的婴儿,持出生地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回父母户籍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办理出生登记手续。不得以异地《出生医学证明》换取申报出生登记地《出生医学证明》,造成重复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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