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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委企业工委、省经贸委、省总工会四家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明确指出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公司制企业职工参与决策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我省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组建董事会、监事会的同时,重视职工董事、监事工作,初步建立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据去年省总工会对全省1867家改制企业的调查,其中设职工董事的1393家,占改制企业数的74.6%。 《意见》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和各类公司制企业的监事会中要有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其人选从公司的工会主席、副主席,一般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中产生;公司工会负责人应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首选候选人;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不得以职工代表的身份参加董事会和监事会。 《意见》要求,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向职代会负责,定期向职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职代会和群众的监督。《意见》强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和离任后三年内,除个人严重过失外,公司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作不利于其就业条件的岗位变动。(本报记者 杨 凌 本报通讯员 刘雪峰)(河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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