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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太原3月12日电 (记者尹天玺)山西省政府日前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划定城市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线: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地级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原则上分别不应低于90元、110元、140元人民币。 《意见》要求,各地都要从大局出发,凡属当地非农业人口的城市居民都要纳入保障范围,真正实现全覆盖,不能再附加其它条件,人为地限制一部分贫困居民进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财政部门要将保障所需资金足额列入预算,专款专用、足额拨付。同时相关部门应制定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相配套的优惠政策。对保障对象在上学、就医、用水、用电、燃料、买粮等方面给予优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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