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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遗漏侵犯“贞操权”精神损害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2日10:22 中新社网站

  中新网北京3月12日消息:从3月10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开始实施。人们普遍认为该司法解释是中国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大进展。

  尽管该解释取得了重大突破,但法学家同时指出该解释有尚待完善之处。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著名民商法专家杨立新说,司法解释对于一些法律上还没有规定的人格利益的损害,没有做出明 文规定,是否应概括在“其他人格利益”之中,还有待于明确解释。

  “目前对于贞操权的侵害,就亟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杨立新举例说。

  成群星律师对此持赞同态度。他认为,贞操通常是指人的性的纯洁性及良好品行,包括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这 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应给予严格的法律保护。

  杨立新说,我国法律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采用公法的形式,如刑法对侵犯贞操权的行为予以刑罚制裁,行政法对侵害 贞操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但是对于这种民事权利恰恰没有规定民法的保护方法,没有规定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这是一个很 大的漏洞。

  比如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给人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这种损害往往要比侵害名誉权、肖像权严重得多。而侵害名誉权 、肖像权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被侵害贞操权的受害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呢?(崔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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