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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看待民办教育立法--再访柏均和委员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3月12日10:43 法制日报

  民办教育的发展和民办教育的立法,在前两年的“两会”上成为热点问题。当时,一些委员和代表大声疾呼:民办教育的空间要更大一些,民办教育法要早日出台。媒体为民办教育问题也曾热闹过一阵,但在这次政协九届四次会议上,民办教育问题的话题远不如前两年“热”了。

  民办教育是不是被人遗忘了?其实,许多委员、代表一直非常关注民办教育的发展和立法。只是经过几年的呼吁,他们认为,民办教育,不是简单的说立法就能解决一切问题,对民办教育的现状应该有更准确的分析,对目前民办学校中良莠不齐的现象要有充分的认识,对民办教育立法要有更理性的认识。

  记者曾于去年政协三次会议期间,就民办教育问题采访过全国政协委员、民盟天津市委副主委柏均和先生,当时他曾对民办学校受到的不平等待遇、民办教育的困境慷慨陈辞。在这次政协会上,记者就民办教育问题再次采访柏均和时,他说,经过一年的调研,感到面对民办教育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民办教育立法要积极,但更要有可操作性。要用法律和其他手段还民办教育一个真正的面貌,借民办教育之名而赚钱的机构,应该加以清理。

  柏均和先生特别提到民办教育立法要明确法律的涉及范围,他说,以技能培训为主的短期职业教育,其资金运作方式接近企业运作方式,营利性明显,不应纳入该法范围。一些公办民助学校,实际上是“校中校”,助长了公办学校的乱收费。这类学校不仅影响教育质量,而且将会改变义务教育的性质,法律对这种名不副实的“民办教育”不应予以承认。

  针对教育法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柏均和说,制定民办教育法同样应坚持这个原则,不能因以民办教育的特殊性而否定这一原则。但他又提到,界定“不以营利为目的”和“营利”的区别,已成为发展民办教育的一个重点问题。应当说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否定对举办者的投入给予应有的“返还”和合理的“回报”。这既体现了保护举办者的合法权利,消除其顾虑,鼓励民间资本投入教育的积极性,也可以限制暴利行为,坚持教育的根本宗旨,维护教育的公益性原则。合理的“返还”与“回报”关键是把握“度”,这个问题应该在民办教育法中明确一个总原则。对于民办学校的产权问题,柏均和建议应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规定要体现有利于鼓励投资者办学的这个原则。

  有关政府对民办教育的管理,柏均和认为要有别于对公办教育的管理。主要管理其办学方向、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和教育教学质量。除此之外,应给民办学校更多的自主权。同时他还建议,教育行政部门要有管理民办教育的专门机构,成立教育系统的人才流动中心,以利于民办学校人员的聘任和流动;严格对民办学校的审批标准,在政策和管理上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应一视同仁;依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赠,对民办学校免征营业税和有关的增值税,对民办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应像公办学校一样予以划拨。

  最后他说,民办学校要提高自身的水平,民办学校决不能仅在应试、升学上下功夫,应成为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积极实践者。 (本报记者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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