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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在对“一府两院”的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中,如何更好地行使监督职权?如何使国家权力始终掌握在人民手中、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带着这个问题,记者采访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桑逢文代表。 “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权,首要的是解决敢于监督的问题。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敢于监督还要善于监督,这就要运用好各种监督方式,抓住监督的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在求实效上下功夫。”桑逢文开门见山地说。 接着,桑逢文向记者详细介绍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执法检查、视察和对重点案件监督的情况。1998年,吉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以来,就把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作为监督重点,连续三年进行执法检查,并采取了视察前派调查组搜集问题、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参与的方式,分别对全省公安、工商、交通、物价、文化、新闻出版、农业、环保、民政等重要行政部门进行了检查。三年来,共阅卷三万余件,召开各类座谈会三百余次,查出7个方面的35个共性问题,提出建议、意见一千五百余条。通过三年的执法检查,促进了全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设。 对重点案件进行监督,是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谈到这里,桑逢文高兴地说,按照“依法监督、集体监督、事后监督”的原则,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每年确定几项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进行监督。去年,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下,启动公检法内部监督机制,省内一个以家族势力为主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被彻底摧毁,涉嫌犯罪的5名公安民警被立案侦查,9名民警受到查处。当地群众为此奔走相告,燃放鞭炮庆祝。 记者问:“在国家监督法尚未制定之前,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如何依法进行并不断规范?” 桑逢文说:“我们的做法就是依据国家现有的有关法律规定,来规范地方人大的监督工作。我们先后制定了《吉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条例》和《吉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规定》。有了这样的地方立法,就能保证地方人大监督工作走上法治化的轨道。(本报记者黄东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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